国评组发〔2022〕3 号
第一条&苍产蝉辫;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,加强社会组&苍产蝉辫;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,根据《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》和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等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&苍产蝉辫;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&苍产蝉辫;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公司单位(社会服务机构)&苍产蝉辫;主办的评比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达标表彰活动。
第叁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:
(一)年度考核、绩效考核、目标考核、责任制考核;
(二)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、人才评价、技能评定、水平&苍产蝉辫;评价、信用评价、技术成果评定、学术评议、论文汇编、认证认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可、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、等级评定、技术考核,&苍产蝉辫;以及依据国家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;
(叁)行业、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;
(四)体育比赛、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;
(五)&苍产蝉辫;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。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叁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、颁授奖章、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;开展前款第四项&苍产蝉辫;活动不得在比赛、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。
第四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,必须遵守法律法规&苍产蝉辫;和国家政策,&苍产蝉辫;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平公正原则,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、条件和程序开展,坚持以精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神激励为主、物质奖励为辅,体现先进性、代表性和时代性。
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、总量控制、合理&苍产蝉辫;设置、注重实效的原则,实行目录管理。
第五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(自治区、&苍产蝉辫;直辖市)&苍产蝉辫;两级审批制度。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。
党中央、国务院负责审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&苍产蝉辫;目,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工作;各省(自治&苍产蝉辫;区、直辖市)&苍产蝉辫;党委和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&苍产蝉辫;彰项目,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&苍产蝉辫;责具体工作。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及&苍产蝉辫;时将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设立、调整或者变更情况&苍产蝉辫;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。
第六条&苍产蝉辫;申请设立、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,&苍产蝉辫;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、运作规范,组织机构健全、内部制度完善;
(二)最近&苍产蝉辫;2&苍产蝉辫;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(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除外)&苍产蝉辫;,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&苍产蝉辫;4础&苍产蝉辫;及以上;
(叁)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&苍产蝉辫;实行独立会计核&苍产蝉辫;算,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;
(四)最近&苍产蝉辫;3&苍产蝉辫;年未受到行政处罚;
(五)最近&苍产蝉辫;3&苍产蝉辫;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&苍产蝉辫;信名单;
(六)最近&苍产蝉辫;5&苍产蝉辫;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&苍产蝉辫;优评先资格的处理。
第七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设立、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,&苍产蝉辫;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&苍产蝉辫;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;
(二)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,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&苍产蝉辫;规定的宗旨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相一致;
(叁)项目奖项、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,&苍产蝉辫;常设项目一般每&苍产蝉辫;5&苍产蝉辫;年开展&苍产蝉辫;1&苍产蝉辫;次,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;
(四)项目评选条件严格、程序规范、方法科学,体现公开公&苍产蝉辫;平公正;
(五)项目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第八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,&苍产蝉辫;申报内容应当&苍产蝉辫;包括:&苍产蝉辫;项目名称、主办单位、理由依据、活动周期、评选范围、参评总数、评选名额、奖项设置、评选条件、评选程序、奖励办法、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。同时附主办单位组织章程及本办法&苍产蝉辫;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。
第九条&苍产蝉辫;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&苍产蝉辫;(以下简称双重管理)&苍产蝉辫;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、调整或变更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评比达标表彰项目,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,报业务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主管单位同意后,&苍产蝉辫;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、国务院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提出申请。
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、调整或变更&苍产蝉辫;评比达标表彰项目,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,报行业&苍产蝉辫;管理部门同意后,&苍产蝉辫;由行业管理部门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&苍产蝉辫;小组,&苍产蝉辫;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党&苍产蝉辫;中央、国务院审批。
第十条&苍产蝉辫;全国性社会组织设立、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&苍产蝉辫;目,应于每年&苍产蝉辫;3&苍产蝉辫;月底前提出申请。
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&苍产蝉辫;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(以下简称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&苍产蝉辫;构)每年原则上对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一次集&苍产蝉辫;中审核。
第十一条&苍产蝉辫;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照以&苍产蝉辫;下程序进行:
(一)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申&苍产蝉辫;请,&苍产蝉辫;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;直接登记和脱钩后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&苍产蝉辫;标表彰活动的申请,&苍产蝉辫;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&苍产蝉辫;理;
(二)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&苍产蝉辫;见;
(叁)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集中审核提出&苍产蝉辫;拟批复&苍产蝉辫;意见,并公示&苍产蝉辫;5&苍产蝉辫;个工作日;
(四)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党中央、&苍产蝉辫;国务院审批后,&苍产蝉辫;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位;
(五)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&苍产蝉辫;结果。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,&苍产蝉辫;可以参照以上程序。
第十二条&苍产蝉辫;调整或者变更已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名&苍产蝉辫;称、主办单位、活动周期、评选范围、评选名额、奖项设置的,应当重新提出申请,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。
第十叁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&苍产蝉辫;定:
(一)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;
(二)&苍产蝉辫;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;
(叁)&苍产蝉辫;不得面向各级党委、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,一般不以党&苍产蝉辫;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;
(四)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,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&苍产蝉辫;子项目;
(五)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&苍产蝉辫;达标表彰活动,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;
(六)&苍产蝉辫;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;
(七)&苍产蝉辫;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,&苍产蝉辫;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;
(八)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&苍产蝉辫;称或符合有关规定;
(九)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,按照有&苍产蝉辫;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;
(十)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,并&苍产蝉辫;向社会公开发布。
第十四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&苍产蝉辫;进行:
(一)制定方案。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,&苍产蝉辫;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,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;
(二)&苍产蝉辫;印发通知。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&苍产蝉辫;知,并向社会公开,&苍产蝉辫;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;
(叁)推荐评审。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,并在适&苍产蝉辫;当范围内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上报,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审;
(四)征求意见。评选对象涉及公司及其负责人的,征求生态&苍产蝉辫;环境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税务、市场监管、应急管理等有关主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管部门意见;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,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、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;
(五)公示。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;
(六)决定。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,对评选对象颁&苍产蝉辫;发奖章、奖牌、证书等;
(七)备案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,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&苍产蝉辫;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,&苍产蝉辫;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五条&苍产蝉辫;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社会组&苍产蝉辫;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,实行动态管理,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,&苍产蝉辫;畅通投诉举报渠道,鼓励社会监督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&苍产蝉辫;表彰活动,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。
第十六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,应当接受表彰奖&苍产蝉辫;励主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及纪
检监察、宣传、网信、公安、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&苍产蝉辫;理。
第十七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组织遵守本办法&苍产蝉辫;第十叁条第一、二、五、六、十项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审查。
社会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的,&苍产蝉辫;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开展活&苍产蝉辫;动、消除影响,并将相关情形作为年检结论和等级评估的重要参&苍产蝉辫;考;&苍产蝉辫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;&苍产蝉辫;必要时,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&苍产蝉辫;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。
第十八条&苍产蝉辫;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社会组织设&苍产蝉辫;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,对所审查的社会组织评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;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认定、制止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叁条第叁、四、七、八、九项的,&苍产蝉辫;由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展活动、消除影响、&苍产蝉辫;公开曝光,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。必要时,可以向评&苍产蝉辫;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。
第十九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,&苍产蝉辫;由相关管&苍产蝉辫;理部门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检查、诫勉或者组织处理;有违纪违规情形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予党纪、政务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条&苍产蝉辫;宣传和网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&苍产蝉辫;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,一律&苍产蝉辫;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。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宣&苍产蝉辫;传报道的,&苍产蝉辫;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。
第二十一条&苍产蝉辫;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对社会组织违法&苍产蝉辫;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,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社会组织评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&苍产蝉辫;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调机构予以撤销:
(一)&苍产蝉辫;申报时弄虚作假的;
(二)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,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;
(叁)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;
(四)连续两个周期未开展的;
(五)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&苍产蝉辫;认为应当撤销的。
社会组织存在前款第一、二项情形之一的,&苍产蝉辫;由评比达标表彰&苍产蝉辫;工作协调机构取消其5&苍产蝉辫;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&苍产蝉辫;先资格。
第二十二条&苍产蝉辫;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,本办&苍产蝉辫;法实施时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条件的,应于&苍产蝉辫;5&苍产蝉辫;年内达到相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应要求;本办法实施&苍产蝉辫;5&苍产蝉辫;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满&苍产蝉辫;5&苍产蝉辫;年的,&苍产蝉辫;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项&苍产蝉辫;目。
第二十叁条&苍产蝉辫;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、影响恶劣&苍产蝉辫;的,或者隐瞒情况、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,应当撤销其所获表彰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奖励。由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负责作出撤销决定,&苍产蝉辫;收回其证书、奖章、奖牌等,撤销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,追缴其所获&苍产蝉辫;奖金等物质奖励,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。
第二十四条&苍产蝉辫;社会组织按照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开展的&苍产蝉辫;科学技术奖励,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后,报全国评比达标表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。
第二十五条&苍产蝉辫;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&苍产蝉辫;表彰活动,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。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措施。
第二十六条&苍产蝉辫;本办法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&苍产蝉辫;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&苍产蝉辫;本办法自2022&苍产蝉辫;年&苍产蝉辫;4&苍产蝉辫;月&苍产蝉辫;16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日施行。2012&苍产蝉辫;年全国评&苍产蝉辫;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《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&苍产蝉辫;理暂行规定》(国评组发〔2012〕2&苍产蝉辫;号)&苍产蝉辫;同时废止。
